瑞士即将实施新法例提高股东透明度

瑞士联邦法《2012年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之修订建议》将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部分生效。(以下简称该《法例》)

该《法例》旨在通过对现有的法律作出各项修正,以加大打击在瑞士境内的洗钱活动的力度,并加强瑞士私人持有公司及其股东的透明度。但依据该《法例》所作出的任何修订,对上市公司并不适用。

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任何人购入瑞士私人持有公司所发行的不记名股票,须在进行有关交易后的一个月内,向该公司(或受委托金融中介公司)报告有关交易。这项报告规定适用于所有股东,且并无任何最低门槛规定。

任何人如单独或合伙共同购入由私人持有公司所发行的不记名或记名股票,以致其拥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本或表决权,便必须在进行有关交易后的一个月内,向该公司(或受委托金融中介公司)申报该等股票的实益拥有人身份。实益拥有人可以是记名股票或不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又或是某第三方。这项申报规定适用于直接股东。

有关公司必须制定一份不记名股票持有人名录,并确保在一个为时10年的期间,任何人可于任何时间在瑞士境内查阅该份名录。这项规定对实益拥有人身份资料的保存同样有效。

若股东不履行其申报义务,他将丧失行表决权及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这项规定对分红派息的事宜影响重大。因为股东若延迟履行义务,他将丧失法定申报日期与延后申报期间所有的分红派息。

所有与股东及实益拥有人相关的记录均必须保存于一个易于共众取阅的地方至少 10 年,我们建议所有不记名股票持有人检查的权属状况并把焦点集中在任何单独持有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上。在该《法例》于7月1日生效前,各企业应开始仔细翻查其股东及实益拥有人名册,以了解个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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