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确增值税制度下的再保险状态

期待已久的中国再保险服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权威声明现已公布。

2016年6月18日,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公告财税 [2016] 68 号(即第 68 号公告),对增值税制度的再保险安排进行了补充说明。该公告具有追溯力,可追溯至 2016年5月1日。

第68号公告:关于再保险服务增值税处理的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是在中国大陆成立,并为中国大陆境外的其他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而该服务是在中国大陆境外消费的,这样一来,可豁免增值税。其次,在中国大陆境内提供再保险服务的增值税注册人,应遵循原保险政策所贯彻的增值税规定。当再保险合约涵盖多个不同的保险合约,且所有原保险合约豁免于增值税时,再保险合约也同样能豁免缴纳增值税;反之亦然。

显然,第一种情况与第38号公告一致:该公告规定了零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的规则,适用于跨境交易,例如因涉及出口交而易引发风险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均免征增值税。第一种情况中,再保险服务属于出口,因此可免征增值税;第二种情况具体展示了境内再保险服务增值税处理方法的案例。如果原保险合约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那么再保险合同也需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如果原保险合约免征增值税,则再保险合约亦然。目前,可免征增值税的保险服务如下:

  • 农业和畜牧业保险
  • 超过一年期限的定期寿险
  • 超过一年期限的定期健康保险
  • 超过一年期限的定期养老金保险
  • 涉及出口风险的保险
  • 出口信用保险

第68号公告中未指定的情况

对于源自中国大陆境外的再保险服务保费,第68号公告中并未指定其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但长久以来,境外保费一直受制于营业税制度下的预扣规定。尽管增值税政策已实施,该规定仍未更改(详见第 38 号公告中的通用术语)。海外再保险公司需以预扣方式缴纳增值税,而中国境内的再保险公司,则应从境外的保费中扣除增值税。在完成预扣流程并获得证书后,该增值税金额将被视为能抵销销项税额的进项税信贷。

由于国内再保险政策同时涵盖应纳税保单和增值税豁免保单,因此,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仍是未知之数。但据我们所观察到的情况,两者同时发生的情况并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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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 Quote是TMF Group的在线税费计算工具,能显示境外税费所涉及的跨境再保险服务的扣缴率。中国境内再保险方面配置了两个子类别,以处理不同的应税保费和增值税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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