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香港营商的登记要求第3部分:三种商业登记形式的主要特点

对企业家而言,按既定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登记形式非常重要。我们列出了外国企业在香港注册时,通常会选择的三种登记形式的主要特点。

在本系列文章的第1和第2部分中,我们探讨了注册不当的风险和外国企业在香港登记时可以选择的三种常见登记形式。 

为了帮助您更容易理解注册需求,以下的表格概述了三种登记形式的一些主要特点。

 

 

香港层面的要求

香港私人有限公司

非香港公司

代表办事处

1

公司名称

无需与外国企业相同,名称必须以英文“Limited”或中文有限公司结束

必须与外国公司相同,除非公司注册处保存的公司登记表上已经有类似的名称

2

商业活动

可以开展所有类型的合法商业活动——如果该业务在香港受到监管(如银行、保险和货币经营业务),则须遵守特殊许可规定

不能在香港开展任何商业活动或赚取利润

3

法律地位

独立法人实体

为外国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的拓展

4

债务

一般情况下,其股东的责任限于公司已发行的股本

外国企业在其注册地需全数负责在香港办事处的一切债务

5

本地股本要求

无最低要求,但每家公司必须拥有至少一名股东及發行最少一股,該股票價值可為任何高于零元的數額

不适用

6

本地董事要求

无本地要求 - 各家公司必须委任至少一名董事(国籍不限)

无本地要求外国企业只需按其注册地规定委任董事

7

强制性本地任命

委任公司秘书和审计师(需为香港会计师公会的执业会员)

委任授权代表

不适用

8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每家香港公司必须為其每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安排审计。

一般来说, 公司不需将经审计财务报表提交给公司注册处。

无需为其香港分支公司的财务报表安排审计 - 但如该非香港公司在其注册所在地的法律规定须发表其账目,该分账目的经核证副本需连同有关年度的周年申报表交付予公司注册处

不适用

9

提交利得税报税表和雇主报税表

基本上需要。

假设香港实体已向税务局发出其没有来自香港的收入或利润,或未有聘用任何员工的通知,税务局可能会决定不要求该香港实体提交这些税务报表。

由于代表办事处不可经营商业业务或赚取利润,其提交的利得税报表很可能是一份不涉及有任何收入利润的报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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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F香港办事处为希望在当地设立据点的公司提供广泛的商业服务,包括会计和税务、公司秘书、人力资源与薪资解决方案、以及法律文件接收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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