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地区:您是否已经为共同申报准则做好准备?

在2018年年底,亚太地区的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将开始与其他参与司法管辖区在税务事宜上交换财务信息,除了印度和韩国,因为这两国将在2017年年底之前开始交换信息。我们将在本文中简单介绍共同申报准则的内容,以及如果您在该地区有公司,该如何为其做好准备。

走在国际规则的最前沿并非易事,但如果您是合规专家或首席财务官,那么共同申报准则(CRS)将会是您优先考虑的首要事项。迄今,已有超过100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自动交换信息的CRS协议,并且这个名单还在增加。因此,无论您身处哪个地区,您的未来都有可能与CRS有关。

CRS的简单概念

经合组织在2014年7月15日批准《共同申报准则》,规定了政府、税务机关和全球性组织之间的国际协议中,所产生的税务相关财务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它为参与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税务数据交换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要求金融机构对其客户进行具体的尽职调查程序,以收集和传送关于客户的财务数据。

基本上,在不久的将来,所有采用CRS的司法管辖区都将根据当地法律实施CRS框架,并自动交换可报告账户的财务数据。CRS在全球范围并不完全统一,这意味着各区政府推出的本地适应性政策和方案会各不相同。

哪些司法管辖区正在参与?

目前已有两组司法管辖区签署了CRS。“早期接受者”是指即将在2017年开始与其他参与国交换信息的司法管辖区;“后期接受者”是指将于2017日历年(2018年)开始交换信息的司法管辖区。以下是各组的亚太司法管辖区名单:

首次报告截止日期为2018年的司法管辖区(后期接受者)

首次报告截止日期为2018年的司法管辖区(后期接受者)

印度

澳大利亚

韩国

中国

 

中国香港

 

印度尼西亚

 

日本

马来西亚

 

新西兰

 

萨摩亚

 

新加坡

 

 

 

 

 

 

 

 

 

 

 

 

 

 

 

* TMF Group在上述所列司法管辖区均设有全资办事处。

 

务必留意的是,作为初步实施过程的一部分,部分司法管辖区已更改了报告日期,以便双方政府和具有可报告账户的相关方妥善履行报告与信息交换责任。

应当如何应对?

如果您的实体(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信托、基金会等)在上述任何司法管辖区有设立或以其他方式作为纳税公司,您应首先评估您的实体,以确定其CRS的状态。并非所有实体都必须进行CRS报告,但所有实体都必须归纳在CRS之下。

CRS要求参与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实体均进行CRS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执行符合CRS规定的具体标准的尽职调查流程,以确定是否需要报告以及需要报告的内容。此CRS分类的结果可能显示您的实体为“报告性金融机构”、“非报告性金融机构”、“积极非金融机构”或“消极非金融机构”。

TMF Group

TMF Group可协助您进行新账户登记、CRS实体分类、新账户和已有账户的尽职调查、适用的增强文件审查报告,以及提供其他相关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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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公布:请继续关注亚太地区后期接受者首次报告截止日期的更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