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立法变更使香港和新加坡在飞机租赁业务方面更具竞争力

香港和新加坡推出新的立法,为飞机租赁业务提供有竞争力的税收优惠。但在确定飞机租赁公司的设立地点时,不应将征税作为唯一考虑因素。

香港和新加坡一直都在竞相吸引利润丰厚的飞机租赁业务。2017年第一季度,两国政府均推出新立法,为飞机租赁和飞机租赁管理业务提供有竞争力的税收优惠。下面我们将概括介绍这两个司法管辖区的一些立法变更。 

新加坡

2017年2月20日,新加坡政府宣布更新飞机租赁计划(ALS),将其较原计划延长五年,直至2022年12月31日。任何经批准的飞机租赁公司都可从以下激励措施中受益:

  • 对租赁飞机或飞机发动机和合格辅助活动的所得收入实行8%的优惠税率
  • 对为购买飞机或飞机发动机而获得的贷款的利息和符合条件的相关付款免征预扣税。

香港

2017年3月10日,在新加坡出台上述政策不久后,香港税务局推出了一项针对拟议的专门税制的法案,包括:

  • 合资格的飞机出租公司和飞机租赁经理可享受8.25%的优惠税率,而这仅为目前16.5%的利润税率的一半
  • 作为折旧费损失的补偿,合资格的飞机出租公司向非香港飞机经营者出租的所得收入的应课税金额,相当于相关出租公司税基的20%,即其总租金减去可扣除费用,但不包括税收折旧。

针对合资格飞机出租公司和飞机租赁经理的符合条件的利润拟议的优惠税收待遇将适用于2017年4月1日当天或之后应付、应收或应计的款项。

针对香港飞机租赁业务和飞机租赁管理业务的相关收益或利润拟议的条文只适用于在条例草案颁布日期当日或之后收到或累算的款项。

显然,这两个司法管辖区都提供了相似的具有吸引力的税率:新加坡为8%,香港为8.25%。但在确定飞机租赁公司的设立地点时,不应将征税作为唯一考虑因素。

若要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享受优惠税率,必须能证明实质重于形式,以符合这两个司法管辖区的纳税居民企业的资格。

潜在出租公司和飞机管理公司必须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内建立实质性的活动,包括设立拥有受薪雇员的当地办事处,以及就租赁和财务职能的管理作出重要的战略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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