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阐明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中国明晰了税收协定中,对于股息“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判定。新的“受益所有人”规定已在2018年4月1日生效。
2009年时,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601号文件,单方面解释了中国双边所得税协定下的“受益所有人”概念。
根据601号文件,非中国的跨国企业要被认证从中国获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进而享有较低的预扣税税率是比较困难的。
其中也说明,收入获得者必须在其税收居住国从事显著的商业活动,且跨国企业不能利用收入获得者来享受这些税务优惠。
2017年时,虽然国家税务总局额外发布了30号公告、165号文和24号公告,但对于跨国企业而言,这依旧是一件复杂的事情。
虽然新颁布的9号公告并没有完全更改601号文件对“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基本原则,不过,却为如何实践“受益所有人”测试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
9号公告的重点
601号文件列出了税收当局对“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七项不利因素,旨在分辨这些在中国获得收入的“接收者”,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身份。
然而,在新的9号公告下,不利因素仅剩五项。如果跨国企业有以下的行为,则将失去“受益所有人”的资格。
- 在获得收入的12个月内,申请人有义务将超过50%的收入支付给第三国(地区)的居民。
- 申请人从事的商业活动不构成实质性商业活动。实质性商业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贸易和管理活动。而申请人从事的商业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将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实质性投资管理活动可构成实质性的商业活动。
- 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 在利息据以生产和支付的贷款合约之外,债券人与第三方存在数额、利率和签署日期相似的贷款或存款合约。
- 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生产和支付的版权、专利和技术等使用转让权合约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方之间有关版权、专利和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约。
安全港的要求
9号公告也扩大了安全港的范围,并将以下管道收到的股息纳入范围内:
- 缔约对方政府;
- 缔约政府的居民个人;以及
- 由上市公司、政府或个人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其中,中层股东不能是第三方国(地区)的居民。
其他有资格成为“受益所有人”的方法
只要符合特定的要求,9号公告允许股息获得者在中国享有税务协定的优惠,即便其不符合安全港或“受益所有人”的身份。
根据9号公告,如果股息获得者是100%直接或间接由符合上述五项不利因素评估要求的股东所持有,就能被承认为“受益所有人”。
另外,尽管申请人已具有“受益所有人”资格,但税务当局仍能利用税收协定中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否定申请人的税收协定待遇。
近期,中国部分的税务协定都涵盖了主要目的测试,这能应用在整体协定或特别规定上(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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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一直都是中国纳税者与跨国企业之间热议不断的话题,而9号公告则为企业和纳税者打造了更全面的条例。
惟要驾驭这复杂的条例程序并不是件易事。TMF中国办事处与各大小型的企业合作,通过提供全套的财务总监服务,满足它们在本地和全球的会计与税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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