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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19 四月 2018
阅读时长
3 分钟

中国宣布企业海外投资新的管理程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投资海外管理措施的第11号命令,并对2014年发布的第9号命令所涵盖的内容进行了四项重大修改。新措施除了包含6个章节和66条规则,还将项目监督范围扩展到审批和备案之外,以涵盖项目事中和事后全程。

新措施引入了四项重大变化:

  • 拓宽了投资主体的类型
  • 提供了更多关于投资行为和投资活动的说明
  • 对监督、批准、备案的范围和有效性进行了调整,同时也说明已批准项目的变更和延误条件
  • 对海外投资的审批条件也进行了调整

新措施于2017年12月26日公布,并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第11号令有效清除了由2014年4月发布的第9号令引入的“小路障”。该指令要求通过海外并购或投标方式在海外投资超过3亿美元的中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前必须向发改委提交项目的有关资料。

新措施涵盖更多组织机构

2014年发布的措施仅适用于国内法人的境外投资,而新措施则涵盖了所有国内组织和一些海外机构。这包括在国内企业和非企业组织的定义中增加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由国内企业或国内自然人控制的海外和港澳台企业也被纳入了新措施。

第11号命令还说明了更多可行的投资活动,包括获得海外土地、自然资源和基础设施的权益,建立新的境外企业或股权投资基金,或对现有企业或基金进行投资或注资。

换言之,所有国内企业都将受到这些新措施的影响。以前只有国内法人实体才能进行对外投资,而境内企业通过直接投资进行海外投资并不在监管范围内,但现在却需在有关监管机构处进行备案才可以。

过程简单化?

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审批程序。第11号令提高了监管程序的透明度和监管监督的效率,同时鼓励国内投资者在海外投资。这样一来将会减少所需的时间和成本。

不过,完成相关手续和合规程序的期限已被延长,以便国内投资者可以在“项目实施前”备案或申报工作并获得相关的批准而不是像之前在 “交易协议生效前”一样,才能使中国的监管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

投资者需要重新确认新措施中规定的审批条件,并考虑更新内部流程,方可优化申请海外投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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